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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与社保必须同时缴纳?违规会受行政处罚

2024-06-27 16:50:26 764 编辑:

       目前公积金政策利好,那对于公积金是否属于强制缴纳范畴的问题,很多HR都有一些不确定,很多人觉得公司有自行选择是否替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权利,今天我们一起来详细解读。

 

       公积金是否必须缴纳?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带有强制性,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法的位阶方面仅次于法律,因此缴纳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义务,当企业不缴纳时,员工完全可以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要求补缴。

 

       不缴纳公积金有何后果?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自愿承诺不交公积金,可以反悔吗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但如果违反了法定义务,职工尽管事先自愿承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如果投诉的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然会责令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人或者单位的承诺、协议而免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因此,职工的承诺不能免除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劳动者能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存公积金,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吗

       不能。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该条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者投诉补缴公积金有时效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属于行政行为,不受一年仲裁时效、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3、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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